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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干部管理】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外经贸学党发〔201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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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关于印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处级以上领导

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处)单位: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7715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意见》(中办发201316号)、公安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0313)、教育部《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教党〔201223号)和《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办法》(京外发〔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程序

1.管理权限

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学校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和业务指导。学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政审、请假报批和出访次数审核等,负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请假报批等。

2.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底制定下一年度校领导年度出访计划,经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境)的情况,校级领导团组须按程序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出访任务。

3.校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

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并发文,报教育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

各二级单位按国际合作交流处统一安排,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出访计划,经主管校领导签批,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因工作需要临时出国(境)的情况,处级领导团组须在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安排出访任务。处级团组出国须通过校内办公系统(OA)进行公文流转,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党委组织部、财务处等部门会签同意后,由主管校领导、及学校党、政一把手签字批准,按因公出国程序上报。

5.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

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外经贸学党发[2014]45号)执行。

二、审批原则

1.正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3次,累计出访天数不超过30天;副职校领导每年因公出访不超过2次;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校领导出访团组成员不超过6人。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访要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要有明确目的和实质内容,严禁一般性考察,严禁把出访作为待遇,或假借因公出国(境)名义公费旅游。严格禁止处级干部出国(境)执行与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

3. 处级领导干部公务出访,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学术交流,原则上应安排在假期。确因学术交流活动需要安排在学期中的,每年不能超过2次,且累计时间不能超过16天。特殊情况需突破天数或次数限制,须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4.出访要严格按照计划和有关规定安排日期和行程。出访1国不超过5天,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3国不超过10天,离抵境当日申请计入在外停留时间。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3国不超过11天。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三、出国(境)证件管理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公出国(境)证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统一管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统一管理。回国(境)后10天内,要将出国(境)证件交相应部门统一保管。

四、经费管理

1.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管理工作相关任务,相关费用从本单位经费中支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进行个人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使用学校和本部门经费。

2.在国(境)外,严格按照标准安排食宿和交通,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3.对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境)的,一律不得报销各类费用。

五、纪律与监督

1.处级干部出访期间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严守国家秘密,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做主。未经学校授权不得代表学校对外签约。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3.纪委、组织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干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违规干部,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商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