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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学校廉政新规】【规范工会经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外经贸学工发〔2015〕4号 2015年3月30日印发

   来源:中国教育工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浏览次数:

 

 

 

 

 

外经贸学工发2015〕4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326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422号)《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工会经费的各项收支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北京市政府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学校工会经费的各项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校工会经费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在经费使用上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靠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和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学校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学校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是学校工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会员会费。学校会员每月缴纳会费标准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物价补贴合计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不计缴会费。

(二)拨缴经费。学校按每月全部教职工(含非事业编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学校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补助。上级工会下拨的各项补助,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超收补助、帮扶补助、送温暖补助、救灾补助和其它补助。

(四)行政补助。学校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学校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劳动竞赛经费、工会活动费用补助等。

(五)其它收入。不属于以上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财产变卖等收入。

三、学校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学校工会在完成向上级工会上解经费任务后,剩余经费全部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主要包括:

(一)活动支出——学校各级工会组织为会员及其他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费

1)学习实践。学校工会每年组织青年教师和上一年度获得各种荣誉奖项的优秀教职工开展“走基层、看变化、知国情”的学习实践活动,其相关费用支出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职工教育。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业余文化、技术技能等教育活动所需教材资料、消耗用品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凭据报销;租赁教学设备和教学场地按学校有关规定付费;教师讲课酬金和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的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职工培训。学校各级工会组织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的费用支出,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等有关规定。

2.文体活动费

1)社团活动。学校工会依托教职工社团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并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标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职工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比赛奖励。学校工会依托教职工社团举办各种全校性文体比赛,对获奖个人予以实物奖励,具体标准由赛事组委会与学校工会共同制定;对获奖集体以精神奖励为主。

3)运动会。学校工会每年举办教职工运动会用于裁判费、奖品、印制秩序册等费用支出,控制在10万元以内。

4)妇儿活动。学校工会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组织女教职工、六一国际儿童节组织家有适龄儿童的教职工及其子女开展适宜的文体活动,对参加活动的教职工发放节日纪念品,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

5)误餐补助。学校工会举办各类文体活动产生的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购置维修。学校工会举办各类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的购置与维修,其费用支出金额的确定和采购流程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学校工会固定资产核算。

7)电影和郊游。学校工会以分工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其费用在会员会费中支出。因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等不能统一组织会员观看电影的,可发放等值的电影券并实名签收;春游秋游地点仅限北京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8)节日联欢。学校工会每年组织开展工会系统元旦联欢活动,其总体费用支出控制在人均300元以内,其中餐费不超过人均100元,各类奖品不超过人均100元并需设立等级,纪念品不超过人均100元。

3.宣传活动费

1)会议宣传。学校工会举办或学校委托工会牵头组织的双代会、教师节庆祝表彰大会、师德先进评选大会、青年教师拜师会等各种会议,以及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举办的各类讲座和报告会,所需宣传材料、标语、背板、展板的印制以及短信通知等费用支出,要根据会议性质、规模、时间、地点、参加对象等,严格控制、凭据报销;如需支付主讲人酬金,其标准参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宣传耗材。学校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专业技术交流、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产生的耗材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凭据报销;学校工会网站建设和维护费用支出金额的确定和采购流程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节日宣传。学校工会每年在劳动节、教师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为营造节日气氛,制作宣传标语、展板等产生的费用支出,要严格控制、凭据报销。

4)图书资料。学校工会印制反映工会工作和活动的各种宣传资料,其费用支出金额的确定和采购流程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学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教职工需求购买图书资料、订阅工会报刊等费用支出,要严格审查、凭据报销。

4.其它活动费

1)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学校工会每两年举办一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对进入学校决赛的获奖选手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奖励事项管理规定》(外经贸学财字〔201388号),由比赛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学校批准并划拨专项经费支付;评审费、劳务费、讲座费等其它费用支出由学校工会承担,具体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师德先进评选。学校工会每两年举办一届学校师德先进评选,对师德先进个人获得者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奖励事项管理规定》(外经贸学财字〔201388号)执行,由学校划拨专项经费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其它费用支出由学校工会承担,具体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青年教师拜师会。学校工会每两年举办一届青年教师拜师会,开展拜师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师徒对子评选活动,对获奖教师予以实物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评审费、劳务费等其它费用支出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维权支出——学校各级工会组织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支出。

1.法律事宜。学校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劳动保护监督,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组织教职工参与立法和学校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维权事宜产生的费用支出,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困难帮扶。对长期困难或困难较大的在职教职工,学校工会通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首都教职工爱心专项基金、京卡·互助服务卡、学校教职工医疗互助会、定期发放困难补助、一次性抚恤抚慰等渠道予以帮扶,具体标准和经费列支按相应规定执行。

3.送温暖。学校工会在劳动节、护士节、教师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以及寒暑假期间,对一线教职工、学科团队、困难教职工、援边教职工、军训带队教师、医生护士、青年教师指导教师、教龄满30年人员等进行集中慰问,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左右的实物;对市级劳动模范每年给予1000元的慰问金。

(三)业务支出——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1.会议、培训和差旅。学校各级工会组织举办的各种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和开展工会干部社会调研的费用支出,须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等有关规定。

2.表彰奖励。学校工会定期开展工会专业工作评选表彰活动,对受表彰个人进行实物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对受表彰集体的奖励标准由学校工会常委会制定。

3.课题研究。学校工会每年开展工会工作专项课题研究工作,研究经费支持标准参考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的规定执行,经费管理按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工作专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4.职工之家建设。学校工会每年用于开展职工之家建设的经费列入当年工会经费预算中,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学校工会每两年开展一次职工小家复查验收工作,对于通过复查验收的职工小家予以一定的建设经费支持,具体标准参照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工会常委会制定。职工之家建设经费只能购置固定资产,纳入学校工会固定资产核算。

5.工会干部补贴。学校工会每年对学校双代会兼职干部,以通讯补助、生日慰问、节日慰问等方式予以补贴,标准为人均每月不超过100元。

6.其它业务。学校工会因工作需要产生的经审、办公、差旅等费用支出,参照上级工会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实报实销。

(四)资本性支出——学校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1.学校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所需的必要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学校统一提供。

2.在学校行政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学校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学校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必要的资本性支出,其金额的确定和采购流程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属于固定资产的纳入学校工会固定资产核算。

(五)福利性支出——由学校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1.节日慰问。在每年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节日期间,学校工会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实物慰问品,全年支出总额不高于学校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2.生日慰问。学校工会每年统一为全体会员发放生日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

(六)其它支出——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主要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以及按规定计提有关专用基金等,费用支出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校工会对分工会的经费支持

(一)会费返还。学校工会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返还给分工会用于服务会员和开展分工会活动。

(二)文体活动经费。

1.支持范围

1)电影和郊游。学校工会每年按分工会会员会费总额1:1给予分工会配套支持经费,仅限于组织分工会会员观看电影和春游秋游。分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配套支持经费在各项活动之间进行调剂。

2)运动会。学校工会对分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教职工运动会给予专项经费支持,按照每名会员不超过200元核定支持总额,主要用于为参赛运动员购置参加运动会的各种比赛用品。

3)元旦联欢。学校工会对分工会举办元旦联欢活动按照每名会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经费支持,其中餐费不超过人均100元,各类奖品不超过人均100元并需设立等级,纪念品不超过人均100元。

4)其它。为鼓励分工会开展活动,更好地服务教职工,当分工会组织教职工开展以上三项以外的文体活动出现经费不足时,可以向学校工会申请专项经费支持。学校工会根据活动的性质、内容、规模、时间、地点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经费支持并核定额度,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会员人均100元。

2.具体要求

1)学校工会给予分工会的支持经费仅限当年和指定用途,不得改变用途和累积使用。

2)分工会使用学校工会给予的支持经费开展活动前,须向学校工会提交活动申请,说明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预算明细等,由学校工会核定支持金额。

3)分工会使用学校工会给予的支持经费开展活动,可以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组织进行,但每次活动的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会员人数一半以上。对未达到参加人数要求的,学校工会不予经费支持。

4)分工会使用学校工会给予的支持经费不得超预算执行,对超预算部分学校工会不予经费支持。

5)分工会不得以组织活动为名义变相将学校工会的支持经费以各种形式分发给个人。

五、学校工会经费开支标准或金额的确定和调整

本实施细则所列各项学校工会经费开支中,已经明确按照或参照执行中央、国家、北京市政府、上级工会和学校及学校工会有关规定的,其具体标准或金额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和予以调整;对于其它情况,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的议事规则、按照相应的职责权限确定和调整具体标准或金额。

六、学校工会经费开支纪律要求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学校各级工会组织不准将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学校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学校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学校各级单位利用学校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学校工会账户并入学校行政账户,使学校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学校工会经费。

7.不准用学校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学校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七、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未及的学校工会经费收支行为实际发生时,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和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京工办发〔2015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工会组织。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学校工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学校工会以前制订的有关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国教育工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委员会

2015330日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工会办公室              2015330日印发